款項 |
舊條款 |
新條款 |
說明(備注) |
第三條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后,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
第四條 |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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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并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管理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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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款 |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
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
“執業資格”修改為“職業資格” |
第七條第一項 |
(一)取得執業資格; |
(一)取得職業資格; |
“執業資格”修改為“職業資格” |
第七條第三項 |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
(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
“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
第八條 |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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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通過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
一級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變更程序變化,增加二級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變更程序。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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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準予注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注冊程序申請補發,并由注冊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
改為第九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增加一級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印制部門,若注冊證書遺失,由注冊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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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跏甲陨暾埍?; ?。ǘ?span style="color:#337FE5;">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ㄎ澹┤〉觅Y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ㄆ撸┩鈬?、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
第十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于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
改為第十條,初始注冊提交材料均由復印件改為原件,取消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合同證明,保險證明,退休證明等,均改為承諾制。 |
第十條 |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永m注冊申請表; ?。ǘ┳宰C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ㄎ澹├^續教育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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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
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刪去第二款第四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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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陨暾埍?; ?。ǘ┳宰C書; ?。ㄈ?span style="color:#337FE5;">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c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ㄎ澹┦芷赣诰哂泄こ淘靸r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鈬?、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
改為第十二條,增加變更管理部門,勞動合同由復印件改為原件,取消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合同證明,保險證明,退休證明等,均改為承諾制。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
第十四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改為第十四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八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ㄒ唬┙ㄔO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ǘ┕こ塘壳鍐?、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ㄈ┙ㄔO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ㄋ模┕こ探洕m紛的鑒定。 |
第十五條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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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的執業范圍,是否從此條款開始為“第三章 執業”部分? |
第十六條第二項 |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
(二)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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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修改為:“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并簽字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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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第九款 |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九)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改為第十款,增加第九款“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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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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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繼續教育學時要求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初審機關。 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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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注冊機關”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第三十九條 |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執業資格”改為“職業資格”,“人事主管部門”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備注: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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